(2017)鲁1423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韩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巨浪特种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韩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巨浪特种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韩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庆云县。被执行人:沈阳巨浪特种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方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8-2号。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阳巨浪特种机床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巨浪特种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12×××01存款35535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