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桂雨、孙梦芸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桂雨,孙梦芸,梁春娜,梁桂彩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桂雨,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梦芸,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春娜,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桂彩,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届妃甸区。再审申请人梁桂雨、孙梦芸、梁春娜因与被申请人梁桂彩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不是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本案中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分家对象的一种财产性权益,根据《分家协议》的约定该归谁使用。《分家协议》中已经对争议的地块使用权进行了分割,该争议地块政府已经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确权,《分家协议》中约定的应分给申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唐海国用(2010)第06-015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宅基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并没有争议,主要争议为根据分家协议的约定,该宅基地(财产性权益)应归谁使用。二、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2月8日《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申请人根据《分家协议》应分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性权益),原唐海县人民政府已经对该宅基地进行了土地登记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该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违反了上述规定,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在1983年前后分家析产时,诉争宅基地上的“西边一间半房产加棚子和猪圈”分归了梁桂雨,但在2010年5月26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场部要求哥俩签字但房产属桂彩”,梁桂彩、梁桂雨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应视为双方就原有地上房产的归属及拆迁补偿问题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唐海国用(2010)第06-0154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仅登记为梁俊仁,并未载明梁桂雨等三申请人当时仍为家庭成员。现双方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梁俊仁已经亡故,梁桂雨等三申请人也早已另行分得宅基地,并且诉争宅基地的地上房产已不存在,在此情况下,梁桂雨等三申请人主张该地块使用权归其共有没有依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桂雨等三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梁桂雨、孙梦芸、梁春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桂雨、孙梦芸、梁春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彦生审 判 员 马艳辉审 判 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申 毅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