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050号杨小洪丁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洪,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民初1050号原告杨小洪,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告丁杰,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原告杨小洪与被告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玉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丁杰于2015年2月15日向他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利息为月息两分,如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则须按照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借款后经他多次催收,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丁杰向原告杨小洪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被告丁杰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月利率2%,如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则需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亦未支付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丁杰向原告杨小洪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丁杰应对原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同时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丁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杨小洪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2015年2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丁杰负担。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