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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向海洲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海洲,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237号原告向海洲,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海洲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一案中,因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海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海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海洲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海洲负担。审判长  李莉荣审判员  沈 红审判员  罗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