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挺与陈怀颖、原审被告斯曼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挺,陈怀颖,斯曼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怀颖,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斯曼,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黄挺因与被上诉人陈怀颖、原审被告��曼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黄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上诉人黄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