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新、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林锋,广西五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林新,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林锋,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五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2栋五楼东侧508号、509号房。法定代表人林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新与林锋、广西五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锋、广西五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新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