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国强与吴占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强,吴占民,郑成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强,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玉,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占民,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贵,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成涛,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杨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吴占民、原审第三人郑成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审第三人郑成涛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的由被上诉人吴占民雇佣的会计鲍明珍书写的账本,结合上诉人杨国强与原审第三人郑成涛就涉案工程已经结算的事实,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由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吴占民与原审第三人郑成涛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国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8.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 伟审 判 员 阿 润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