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兴合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合,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242号原告:周兴合,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赵兵,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合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兴合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赵建忠人民陪审员 魏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