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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兴合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合,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242号原告:周兴合,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赵兵,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合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兴合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赵建忠人民陪审员  魏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