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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令华与周伟明、赵友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令华,周伟明,赵友家,长沙圣马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295号原告:曹令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周伟明,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赵友家,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长沙圣马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18号江岸丽都大厦201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令华诉被告周伟明、赵友家、长沙圣马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