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庆伟、刘伏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伟,刘伏英,胡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伟,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伏英,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宇杰,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庆伟、刘伏英因与被上诉人胡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庆伟、刘伏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