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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先华与宜城市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华,宜城市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021号原告:李先华,女,生于1949年2月10日,汉族,住宜城市,被告:宜城市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紫阳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95108586L。法定代表人:张耀云。被告:襄阳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地址襄阳市高先去汉十路口鑫天虹物流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华诉被告宜城市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先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军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