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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安与袁洲、陆敬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袁洲,陆敬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37号原告:袁安,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袁洲,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副庭长,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陆敬军,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务员,住址,系袁州之妻。原告袁安与被告袁洲、陆敬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袁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帖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