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484号自诉人牛某某,女,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56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自诉人牛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张某某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牛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