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伟明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明,吕琳,吕晓利,张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明,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琳,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晓利,男,1958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杰,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伟明与吕琳、吕晓利、张晓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吕琳、吕晓利、张晓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伟明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琳、吕晓利、张晓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吕琳、吕晓利、张晓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