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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6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6刑初4号公诉机关静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2月13日生,身份证号1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西大树村人,住本村。2009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静乐县看守所。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美俊、常应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静静铁路项目部在静乐县鹅城镇西大树村修建铁路征地时,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找项目部,称静静铁路划定的红线范围内有自己的土地,私自将本人持有的树权证填写上“东至公路,西至沟底,南至坡底,北至地头”的内容,并向静静铁路项目部出示了自己伪造的树权证,静静铁路项目部对李某某伪造的树权证上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后李某某去静乐县林业局开具了树权证存根复印件,并与自己伪造的树权证进行了拓印,拓印后林业局出具的复印件上就有了“稻洼责任田地头起杨树24株”、“东至公路,西至沟底,南至坡底,北至地头”的内容。后李某某将拓印后的林业局出具的树权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给静乐县鹅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静静铁路项目部于2015年7月28日对李某某拓印后树权证复印件上铁路红线范围内的4.374亩耕地及耕地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共计补偿李某某129672元。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没有诈骗,我是拿的树权证他们给的我补偿款,其中包括我被项目部施工队工作人员打伤的补偿款,这笔钱是我问李改田拿的支票。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静静铁路项目部在静乐县鹅城镇西大树村修建铁路征地时,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找项目部,称静静铁路划定的红线范围内有自己的土地,私自将本人持有的树权证填写上“东至公路,西至沟底,南至坡底,北至地头”的内容,并向静静铁路项目部出示了自己伪造的树权证,静静铁路项目部对李某某伪造的树权证上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后李某某去静乐县林业局开具了树权证存根复印件,并与自己伪造的树权证进行了拓印,拓印后林业局出具的复印件上就有了“稻洼责任田地头起杨树24株”、“东至公路,西至沟底,南至坡底,北至地头”的内容。后李某某将拓印后的林业局出具的树权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给静乐县鹅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静静铁路项目部于2015年7月28日对李某某拓印后树权证复印件上铁路红线范围内的4.374亩耕地及耕地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共计补偿李某某129672元。另查明,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2、报案材料、财物支出审批单复印件、三支中心报账单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领条复印件、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情况证明、证明、树权证复印件。静乐县人民政府文件、伪造的树权证复印件、拓印后的树权证复印件。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图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量刑证据有: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有前科劣迹人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树权证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故其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惠康审 判 员 :何晋芳代理审判员 :曹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建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