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郑义民、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郑义民,张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717号原告:陈冬梅,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郑义民,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被告:张红燕,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陈冬梅与被告郑义民、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陈冬梅于2017年9月27日以私下调解,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冬梅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冬梅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