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33徐玉红与汤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红,汤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633号原告:徐玉红,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振平,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徐玉红诉汤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徐玉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红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玉红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