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33徐玉红与汤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红,汤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633号原告:徐玉红,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振平,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徐玉红诉汤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徐玉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红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玉红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