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俞承兵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承兵,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海门市。2002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承兵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承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俞承兵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地,将精神残疾人女青年史某带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地,后采用搂抱、扣摸阴道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害人史某系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防卫能力。另查明,被告人俞承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查明,被告人俞承兵于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承兵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钱某1、钱某2、尤某、何某、蔡某、龚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残疾人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承兵目无法制,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俞承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承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承兵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承兵强制猥亵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承兵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