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学群、周龙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学群,周龙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660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系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龙学群,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茜茜,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被告龙学群之女。被告:周龙全,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学群、周龙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周龙全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周龙全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予以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