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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6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被告胡某,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现已和好,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翰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