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6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被告胡某,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现已和好,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翰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