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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钱昀与徐静娟、杨仲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昀,徐静娟,杨仲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135号申请人:钱昀,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徐静娟,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杨仲铭,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钱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静娟、杨仲铭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钱昀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静娟、杨仲铭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钱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