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樊军昌、张国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军昌,张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樊军昌,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张国彪,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樊军昌申请张国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3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军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3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