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4664号原告:柳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柳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柳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66000元,并支付2015年8月1日至付清欠款期间的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于2014年5月8日和6月30日分别向原告柳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66000元,原告柳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中分别转入上述款项。被告张某向原告柳某出具两份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后被告张某未及时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向原告柳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6000元,并向原告柳某支付2015年8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利息人民币38104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此款原告柳某已垫付,由被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柳某)。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4日在笔录上签名,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