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侯耀法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耀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82号罪犯侯耀法,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耀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9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47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侯耀法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侯耀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耀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监狱级表扬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150000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耀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缴纳罚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耀法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