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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八英与陈文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八英,陈文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48号原告:高八英,女,1951年9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被告:陈文传,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原告高八英诉被告陈文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