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八英与陈文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八英,陈文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48号原告:高八英,女,1951年9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被告:陈文传,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原告高八英诉被告陈文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