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鹏与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兰生,孙鹏,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监3号监督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王兰生,男,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热源社区7组1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孙鹏,男,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光明社区*组**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镇吉祥乡吉祥村。法定代表人:吴权,董事长。申诉人王兰生因孙鹏与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佳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民(行)监(2016)230800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晓华审判员 王云礼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