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建琴与刘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琴,刘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235号原告:陈建琴,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红、王露,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旺胜,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琴诉被告刘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