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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可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可,王新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26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婷,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湖南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37栋606房。法定代表人杨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杨可,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王新钢,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可、王新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