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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曲良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良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刑初305号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河县友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该社理事长。被告人:曲良震,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曲良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曲良震全部履行了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孟祥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