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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3128丁兴林与储文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林,储文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民初3128号原告丁兴林,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储文辰,女,汉族,1988年6月8日生,住海安县。原告丁兴林诉被告储文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卫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文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兴林诉称:2012年6月17日,被告在上海做手术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便请上海的朋友代为给付被告10000元,被告承诺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于2015年2月归还上海朋友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储文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从上海打电话给原告,称其在上海治疗,需做手术,急需用钱,要求原告借给她10000元。后原告委托其上海的朋友闾慧勤到被告治疗的医院去给付被告10000元。当天傍晚,被告短信回复原告:钱送来了,当时医生都在。我也没打个借条!你帮我谢谢他!我很快还的,放心好了!也谢谢你!2013年6月3日,原告发送短信给被告:干嘛不接电话呢?到底什么时候能还钱你说一下好吗?但被告未予回复。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短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未回复。2015年2月份,被告存入闾慧勤卡内2000元。余款被告未再给付,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回复给原告的短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就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应自原告主张还款之日起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给付相应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及对原告所陈述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储文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丁兴林借款本金及利息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的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丁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储文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仲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