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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世业与向奎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业,向奎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400号原告:向世业,男,生于1976年3月20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向奎政,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原告向世业与被告向奎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世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7年农历6月,被告将原告的土地侵占,当时原告在外打工未回家,2008年腊月24日,原告回家发现被告把自己的土地侵占,当时找村委会解决,因腊月,各部门都已放假,原告每年都在为土地被侵占找相关部门解决。2009年农历6月26日村委会找被告调解,被告因长期在外打工未回家。2011年农历9月被告回家后,2011年10月23日村、乡干部把原、被告召集在村委会进行协商,被告不愿协商而离开,协商未成。2012年农历10月,被告又在原告的土地上修建水泥坝,2013年正月6日,原、被告为堆砂石料发生扭打。近年来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及政府解决未果。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被告应该返还侵占的土地,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世业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实质包含要求拆除被告在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请求,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故原告向世业的起诉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世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威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