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崇加林与陈铃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加林,陈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崇加林,男,1962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铃娟,女,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崇加林与被执行人陈铃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74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4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铃娟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