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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复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805号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谢志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复军,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