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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仕建与唐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仕建,唐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418号原告:邓仕建,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家清,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邓仕建与被告唐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邓仕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仕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仕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