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仕建与唐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仕建,唐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418号原告:邓仕建,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家清,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邓仕建与被告唐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邓仕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仕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仕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仕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