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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77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