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77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