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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25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越男,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越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要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加盟商是指经过原告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冀唐丰润20400048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2000元,应还违约金1200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张伟作为乙方(张伟身份证号;垫付卡卡号80×××69)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14133/冀唐丰润20400048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垫付宝领用申请人(下称“乙方”)订立本合约,是基于乙方以下承诺达成的:1.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2.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4.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共列遵守:第一条总则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已知悉且同意甲方可以就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进行修改,自愿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3.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该垫付宝卡号对应的垫付宝账户、通过垫付宝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认可《垫付宝服务协议》等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等),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4.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在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及修改内容,乙方应停止使用垫付宝服务,如乙方继续使用垫付宝网站服务,则视为接受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及修改。5.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须乙方遵守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中,“垫付宝”指代甲方,“会员”指代乙方。第二条信���额度1.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甲方可无需通知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随时调整垫付宝授信规则。2.垫付宝有权随时冻结乙方的信用额度、中止或拒绝乙方使用信用额度。第三条乙方应还款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1.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2.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3.乙方同意如乙方违约,甲方每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一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4.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五条交易1.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交易规则,到垫付宝会员处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消费交易。消费交易必须是真实的,如有交易虚假或涉嫌虚假或未按规定使用垫付宝账户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垫付宝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拒付交易提现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乙方要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涮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垫付宝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第六条其他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通过垫付宝网站对外公布,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与乙方签订或出具的涉及变更、免除本合约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承诺书等,甲方均不予认可,且对甲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2.甲方有权就乙方垫付宝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乙方同意电话确认的内容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确认不可撤销或变更,并可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留存或向相关机构提供。3.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4.本合约一式两份,在唐山市丰润区雨顺汽车配件经销处签署,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张伟(签名)2015年2月26日。2015年3月11日,被告在垫付××会员迁安市源升汽车配件经销处消费了12000元,原告依约将上述款项进行了垫付。被告应于2015年4月16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张伟垫付宝系统个人账户管理系统截屏信息、银行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垫付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应承担及时足额偿还垫付款的责任。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欠款的10%支付,滞纳金按照欠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至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之和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高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