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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颖与被告长沙润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长沙润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601号原告周颖。被告长沙润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颖与被告长沙润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颖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颖撤诉。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颖负担。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芸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