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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滕爱春诉被告夏建红、马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爱春,马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627号原告滕爱春,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马兴祥,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爱春诉被告夏建红、马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爱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兴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爱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兴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爱春撤回对被告马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在(2017)苏1281民初3627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