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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莉与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63号原告:王莉,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原告王莉之夫。被告: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化庄村20幢一层18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莉诉被告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对被告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