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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邱晨、吴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晨,吴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邱晨。被执行人吴玉云。申请执行人邱晨与被执行人吴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实被执行人吴玉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玉云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36,400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邱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富审判员  汪 敏审判员  徐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