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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0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37元、申请执行费3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从2008年起,本院每月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120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对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