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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茗琪与邬丽萍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茗琪,邬丽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32号原告:贺茗琪,女,200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理人:贺亮,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邬丽萍,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贺茗琪与被告邬丽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贺茗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茗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茗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贺茗琪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