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茗琪与邬丽萍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茗琪,邬丽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32号原告:贺茗琪,女,200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理人:贺亮,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邬丽萍,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贺茗琪与被告邬丽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贺茗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茗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茗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贺茗琪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