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小华、王清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王清明,刘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王清明,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刘群香,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王小华与被执行人王清明、刘群香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群香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群香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