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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杨俊飞、蔡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杨俊飞,蔡园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1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负责人:吕周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丹,女,该分行职工。被告:杨俊飞,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蔡园园,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被告杨俊飞、蔡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计54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