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左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左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被执行人:左进兰,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左进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进兰给付物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3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左进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巍代理审判员  赵杰代理审判员  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