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传信与孔维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信,孔维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32号原告:张传信,男,1948年5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孔维周,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信诉被告孔维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