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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传信与孔维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信,孔维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32号原告:张传信,男,1948年5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孔维周,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信诉被告孔维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