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文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文海,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海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文海于2017年5月19日1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武基路华联超市门前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1mg/100ml。后被告人彭文海被查获归案。交通事故对方已得到经济赔偿。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文海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文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文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文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