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全诉被告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全,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773号原告:李荣全,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建设路。被告: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郯城街道城里二街。法定代表人:陆达才,经理。原告李荣全诉被告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荣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荣全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