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李XX,化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垌税务公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549号原告:黄XX,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长岐镇石宁下石宁村X号。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黄小明,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解放路X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李XX,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中垌镇中垌圩市场旁公产房X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黄XX,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中垌镇中垌圩市场旁公产房X号。身份证号码:XXXX.第三人:化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垌税务公局(原中垌税务所)。负责人:黄李胜,分局局长。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黄XX,第三人化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垌税务分局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立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意向拟与被告李XX、黄XX,第三人化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垌税务分局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为2195元,由原告黄XX承担。审 判 长 :陈家明审 判 员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 郭 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