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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朋与王福梅、夏善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夏善俊,王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31号原告:张朋,男,1963年4月21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夏善俊,男,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王福梅,女,成年人,住德惠市。原告张朋与被告夏善俊、王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张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张朋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张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