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朋与王福梅、夏善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夏善俊,王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31号原告:张朋,男,1963年4月21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夏善俊,男,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王福梅,女,成年人,住德惠市。原告张朋与被告夏善俊、王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张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张朋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张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贺 百度搜索“”